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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事不小 小案不小办 两地法院同一天受理,如何确定审理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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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28日 | ||
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以及用人单位所在地起诉,两地法院同一天受理,如何确定审理的法院? 基本案情 2024年,某食品公司、郭某双方因为确认劳动关系、休息日加班费、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事项产生争议,郭某作为申请人至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某食品公司支付郭某休息日加班费、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费用。双方对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均不服,某公司向历城区法院起诉,郭某向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对双方的立案申请,两家法院于同日审核通过并立案受理。 法院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就本案来讲,双方当事人提起的立案申请,于同一日被审核通过,案件受理先后难道需对比审核通过的具时、分、秒?但法律规定的立案时间是以“日”界定,并未精确到分、秒,以分、秒区分立案时间的先后,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中,白塔区人民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历城区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案件均享有管辖权。在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为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保证裁判的统一性,宜由同一法院并案审理。考虑到两地法院同日立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辽阳市,双方亦是先由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为方便劳动者诉讼,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历城区法院作出裁定,裁定移送白塔区人民法院并案审理。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二级法官于鑫 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同一天受理立案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先后分别受理立案的,由后受理立案的基层将案件移送先受理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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