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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案“历”说】原告第一次起诉撤诉后,再次以相同事由起诉,能否支持?(10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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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19日 | ||
案情回顾 张三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保险金10000元。诉讼中,双方就涉案保险合同达成和解,某保险公司向张三支付保险金1000元,双方在电话中约定支付上述保险金后,双方再无争议。张三于是申请撤回对某保险公司的起诉,撤诉理由为因保险公司已正常理赔。几个月后,张三再次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再次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保险金90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23)鲁0112 民初×号案中,张三起诉的事实与本案一致,包括本案中的诉求。某保险公司提交的通话录音足以证实双方已就案涉保险合同达成口头调解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某保险公司已履行该协议,向张三支付1000 元理赔款,张三已接受理赔款并向法院撤回(2023)鲁0112 民初×号案件的起诉。现张三就相同事由再次提起诉讼,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浪费司法资源,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原告第一次起诉撤诉后,再次以相同事由起诉,能否支持原告诉求取决于原告第一次撤诉的缘由。如因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意见,双方约定再无争议纠纷,原告撤诉,则原告再次起诉无依据。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因尽量将达成的协议由法院确认形成民事调解书。如未形成民事调解书,也要签订书面协议,谨防和解撤诉后,原告再次以相同事由起诉和解让渡的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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