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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案“历”说】拒不腾退法拍房屋的,买受人有权向其主张占有使用费(105期)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26日

  裁判要旨

  买受人通过司法拍卖竞买取得法拍房屋,其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原房主占有使用房屋拒不交付缺乏权利基础,侵害了买受人作为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应赔偿买受人占有使用费。

  基本案情

  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济南某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所有的房屋一套,并依法委托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拍卖。2024年1月15日,竞买人刘某某以最高价竞得。济南某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法拍房屋归买受人刘某某所有,并于2024年1月30日向刘某某送达了该执行裁定书。2024年2月27日,刘某某依据上述执行裁定书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其个人名下。

  在买受人刘某某竞得法拍房屋后,被执行人张某某一直拒绝腾退,直至2024年8月4日才向刘某某交付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具体到本案中,在买受人刘某某以最高价竞得法拍房屋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刘某某所有,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刘某某后立即生效。刘某某于2024年1月30日收到该执行裁定,该执行裁定于当日生效,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自2024年1月30日移转至刘某某名下,刘某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张某某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拒不交付缺乏权利基础,侵害了刘某某作为所有权人对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故刘某某有权要求张某某赔偿占有使用费。因张某某于2024年8月4日将案涉房屋腾退交付给刘某某,故刘某某有权要求张某某支付自物权变更之日起至交付房屋之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结合当事人主张的金额,案涉房屋位置、面积及周边同类型房屋租金情况,判决张某某应当赔偿刘某某房屋占有使用费一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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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法院所作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法拍房屋的物权随之变更至买受人,买受人取得了法拍房屋的所有权,拒不腾房的行为人侵害了买受人享有的房屋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实践中,拒不腾房行为人给买受人带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损失,通常参照同地段、同面积、同类型的房屋租金作为参照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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