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http://jnanlcqfy.sdcourt.gov.cn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历城法官说法之六】体育课上学生受伤谁来赔?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07日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5日下午,牛牛(化名)在就读的南山某小学上体育课打篮球时,同班同学辰辰因争抢上篮将牛牛撞伤,造成牛牛右尺桡骨下段骨折。事发后体育老师和辰辰的家长将牛牛送至历城区某医院治疗,后转入山东某中医药大学住院治疗8天,支出医疗费45739元。辰辰父母给牛牛垫付医疗费30000元,牛牛家向学校借款5000元。2020年2月2日牛牛又在历城区某医院取出内固定装置住院治疗5天,支出医疗费8958.2元。牛牛父母认为,孩子在正常的上课时间,由于二被告的原因导致受伤,对于治疗费用,学校和辰辰家长应全额赔偿。经了解,牛牛家庭经济困难,其母亲黄某系残疾人,无力承担治疗费用,故其将辰辰父母及就读南山某小学告至历城法院,要求赔偿全额医疗费用。

  微信图片_20210407154908

  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牛牛和辰辰同在体育课时间打篮球,牛牛由北向南进攻上篮,辰辰进行防守,二人发生了碰撞,牛牛与辰辰先后倒地,牛牛受伤。通过事发时录像显示,辰辰与牛牛进行的系正常的体育活动,上篮、防守均在竞技运动规则之内,辰辰非恶意犯规,对牛牛的受伤并无故意和无重大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本案事发时属于体育课时间,南山某小学依据《全日制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开展篮球课,根据牛牛两位同班同学的证言,体育老师在课前讲解了打篮球注意事项、并组织学生进行了热身活动,事发后校方立即通知了家长,孩子尽快地被送至医院救治,且牛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南山某小学对本次事故负有过错。本次事故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管理、教育职责,不能因正常的体育教学活动而将事故发生归错于学校,故南山某小学对牛牛的受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微信图片_20210407154918

  主审法官

  历城区人民法院仲宫法庭庭长

  审判员 仪挺

 法官说法

  篮球运动是学生的一项体育竞技运动, 篮球运动具有高强度对抗性、身体接触性和一定的人身危险性等特点,具有一定风险,参加人在参与此类活动中,出现人身损害属于情理之中可以预料的情形,不属于意外事件,所有参加人既可能是他人人身损害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可能是该种危险导致自身损害的潜在承受者,既然参加人选择参加此类活动,就应视为已经默认了在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自身或他人人身损害的可能。这是人民法院在健康权审判中体现发展体育事业、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践与探索,对于当事人遵守规定、学校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的前提下,综合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做出较为公正的判决,实现了情与法的结合,弘扬体育竞技精神。但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活动须注意安全,在锻炼身体的同时也要注意安全。

关闭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