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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习见闻:美国司法运行一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4日

美国学习见闻:美国司法运行一瞥

  有机会参加济南市中级法院在美国的得克萨斯州休斯顿市和纽约州纽约市的学习培训,期间,在休斯顿大学进行了为期一周的理论学习,参观访问了位于两市的十多个法院(庭)、检察官办公室、警察局、监狱,以及联邦机构、地方议会、地方政府等,与几十位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及议员和政府官员进行了交流,虽然走马观花、浮光掠影,但确也收获了一些不甚准确的了解和有感而发的联想,随随便便写下来,与大家共思。

  (一)联邦和州都有一个最高法院

  联邦有一个最高法院,五十个州也各有一个最高法院,怎么回事?临行前对美国的司法体系做了些功课,只感觉美国司法体系叠床架屋,纷繁复杂,始终不知所云,不得要领。现在回过头来复习功课,对美国司法体系才逐步有了一些轮廓。

  原来,美国独立以前,13个英属殖民地就有自己成熟的法院系统,有初审、上诉和最高三级法院,建国后,13个殖民地成为最初组成联邦的13个州,这13个州虽然联合起来组成了国家,但都希望尽量保持每个州的自主性,包括司法自主。在制定宪法时,各州代表对于是否需要设立联邦法院以及联邦法院是否取代州法院有很大的争议,最后达成妥协,即《宪法》赋予联邦司法系统有限的权力,同时州法院系统继续行使司法权。此后,联邦逐步在全国又构筑了一套属于联邦的初审、上诉、最高法院系统,这样,在美国就出现了两套法院系统。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这两个系统是平行的,没有从属关系,两个系统都有自己的司法管辖范围以及独自的法院设立、法官就职规定。但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理州最高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

  州法院系统管辖美国的大部分民事、刑事案件,每年大约审理4000万件案件,占美国案件总量的95%以上,从离婚、子女监护权、欠款、驱逐房客、车祸伤害赔偿等民事案件,到超速罚单、酒后驾车等轻微刑事案件,再到凶杀、抢劫等重罪刑事案件。州法院系统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州初审法院(county or municipal court)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各州有不同名称,州不同地区也有不同叫法,普通管辖权的,有的称高级或高等法院(supreme court),如纽约市,有的分民事法院(civil court)、刑事法院(criminal court),如休斯敦市,有限管辖权的,有的叫和平法庭或治安法庭(peace court),家事法庭(family court)、索赔法庭(court of claims),还有的叫城市法庭(city court),乡镇法庭(town court)、农村法庭(village court)。州上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appellate division)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州最高法院( state supreme court)是州法院系统的最高审级。

  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或不同州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它州公民提起的诉讼。联邦法院系统一般由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巡回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组成。联邦地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根据每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 1~27人不等。联邦巡回法院(U.S Circuit Court)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区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3~15人不等。联邦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大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即可以审查议会制定的法律和总统的决定。2014年,联邦地区法院受理案件376536件,联邦上诉法院受理案件54988件,破产上诉法院受理案件963739件,而联邦最高法院从受理的几千件案件中仅选择了不到80件进行了审理。

  (二)法官是司法程序运行的主持者

  美国是一个重视法治、重视司法的国家,庞大的法律队伍维持着美国政治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法庭是所有法律工作者的工作场所,法官、检察官、律师都要宣誓自己是officer of court,法官是司法体制运转的主持者,在一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法官自始至终主导着案件流程的每一步运转,掌握着案件的最后法律适用权。全美约有法官、裁判官3万多人,大约每1万人中有1名。联邦系统法官大约有1000多人,全部由总统提名,国会通过。州系统法官一般实行选举制,可连选连任,没有任期限制,部分州是州长提名,州议会通过。

  我们访问了位于得州哈里斯郡七区的治安法庭。在哈里斯郡共有治安法庭16个,七区治安法庭只有一位选举产生的女法官Zinettat A Burney,七十多岁,身体已驼背,法庭另有两名法官助理、两名书记员、两名法警。她每年要审理2万多件案件,主要是交通罚款案件、驱逐房客案件以及小型盗窃案件。那天上午,大约来了一百多名案件当事人,坐满了审判法庭。坐在审判台前的两名驻庭女检察官挨个与当事人谈话,进行诉辩交易。如果认罪,五六个人一组走到审判台前,听女法官问话,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紧张作着记录,两位身强体壮、高大魁梧的黑人法警站在审判台边,虎视眈眈看着当事人,女法官大约十多分钟问完一组,然后当场判决,由法官助理打印制式文书并当场发放,如果裁决罚款,可马上到法庭的税务窗口交款。如果不认罪,就要另确定时间,正式开庭了。据女法官讲,今天案件是较少的,有时每天要400多件。我们坐在旁听席上,她一会过来与我们交流,一会回到审判台见当事人,看着她羸弱忙碌的身影,我们有一种说不出的滋味。

  相比忙碌的初审法院,上诉法院法官显得轻松一些,在得州,哈里斯郡第一上诉法院法官Rhovyl 接待了我们,带我们看了他们的审判庭、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以及挂满历任法官头像的走廊。他今年67岁,曾经在一个初审法院干了十多年法官,孩子上大学了需要花大笔钱,他就辞职做了律师,孩子很有出息,大学毕业后曾经为时任总统小布什服务,在他的书橱中有Rhovyl夫妇、儿子与小布什夫妇的合影。在经济压力减轻后,他竞选上诉法院法官,一战成功,目前已干了六七年。Rhovyl法官每周大约审理两个案件,大多数案件进行书面审理,很少开庭,但因为上诉案件大多为疑难复杂案件,这个工作量也是很大的。上诉法院共九名法官,每名法官配置两名助理,首席法官是名女士,兼任院长,定期召集法官会议,探讨法律问题,有时也进行审判工作分析,另外负责法院内部行政事务和对外交流工作。

  最高法院大法官看似更加有闲,我们去华盛顿参观联邦最高法院时,正是他们休假时期,整个暑假要7、8、9三个月,十月份到次年的六月份是他们工作时间。一位工作人员带我们参观了联邦最高法院大厦,这座建筑是第十任首席大法官塔夫脱(此公先做总统后做大法官)积极争取建成的,面积不大,威严而古朴,建筑外楹门上刻着Equal Justice Under Law。联邦最高法院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大法官组成,现任首席大法官是罗伯茨。2013司法年度(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起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案件7376件,经筛选确定,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共讨论案件79件,77件得到处理,73件签署了正式判决。最高法院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公民可网上申领席位旁听,早领早得,领完为止。研究案件时每位大法官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由多数中资历深者起草判决,但少数意见大法官可以附异议,在最近关于同性恋能否结婚的判决中,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属于少数意见,他附了一篇著名的异议。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一般是涉及宪法问题的,其判例对全国有拘束力。威尔逊总统曾说,最高法院在不间断地开着制宪会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建立之初,三权之间的界线是模糊的,如宪法的解释权和司法审查权的归属并无定论,联邦最高法院杰出的大法官们特别是第四任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案件审理中巧妙地将这些权力收入囊中,为联邦最高法院日后取得举足轻重的地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之后,在废除种族隔离和保护人权上,第十四任首席大法官沃伦为首的联邦大法官走出了勇敢的一步,表现出了非凡的胆识和胸怀。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正式头衔都是用Justice(公正),而非通常用的Judge(法官),可见其地位之崇高,美国人把他们看作是宪法所赋予的广泛个人自由的监护者和解决全国性重大争论的仲裁人,是经过千锤百炼的法律贵族和政治精英。最近,浏览了《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一书,深有感触,当一个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人权、宗教、民族及其他敏感社会问题,都可以化为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以司法方式去解决时,这个国家就可以被称为法治国家了。

  (三)既当原告又当被告的检察官。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联邦政府的法律顾问,州也是如此,州司法部长兼检察长,亦为州政府法律顾问。检察官受司法部门领导,又称政府律师,配属于各级法院。他们在刑事案件中,代表政府起诉,为公诉人,实际上是原告,在政府当被告的民事案件中,代表政府应诉,自然是被告。我感觉,他们身兼我国检察机关及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政府法制部门的职责,其工作范围要比我国检察官丰富和广泛,但在刑事案件中没有我国检察机关特有的诉讼监督权,在庭审中只是一方当事人,与公民当事人地位平等,体现了美国官民平等的司法理念。

  在休斯顿市,我们访问了哈里斯郡检察官办公室(Attorney Office of Haris County),在英语中attorney是律师、代理人、辩护人的意思。检察长助理接待了我们,他介绍检察官办公室有八个部门,100名律师(也就是检察官),100名非律师。检察长是民选的,其他检察官都是检察长聘任,也称政府律师。有部分警官,负责调查工作。诉讼事务办公室的女律师Lisa介绍,他们主要负责是在公职人员侵权、政府雇员不服解雇、政府征用赔偿中代表政府应诉,在青少年监护、环境污染、公害罪(黄毒赌)案件中代表政府起诉。企业征税办公室女律师mimi介绍,他们主要负责追究企业征税责任,大多派驻治安法庭和地区法院工作。

  在纽约市,我们访问了位于曼哈顿的郡检控官办公室,纽约州有66个郡,其中在纽约市有5个郡。一位华裔姓于的年轻女检察官接待了我们,她介绍他们这个办公室共有550个检察官,其中主检察官是民选的,属政治领导。检察官主要负责审查起诉,检察办公室有部分警察,负责侦查。他们每年起诉近10万起案件,案件类型主要涉及刑事中的严重侵害、杀人以及白领犯罪。因为处于联合国和华尔街重要部位,金融犯罪、国际犯罪较多,他们经常与警察局、联邦调查局、国土安全局合作办案。于检察官最近办了一个影响很大的案件,因一家位于曼哈顿的法国大银行为某些列入美国黑名单的国家和涉黑势力提供洗钱便利,给予其罚款89亿,法国银行乖乖认罪,法院判决后主动交纳了罚款,其中8亿留给了他们使用,说起此事,她眉飞色舞,很是自豪。

  (四)专责司法协助的地区警察

  送达和执行是中国法院比较头疼的事情,美国法院是怎么做的,大家比较感兴趣,在培训、参观、交流中,大家一直在问。在休斯顿市的参观中,我们碰到一位从香港移民的郡地区警察,他正好负责法院的送达和执行。他说,他们是哈里斯郡警察局的一个警种,专门负责法院的送达和执行。在送达中,他们主要负责本区域的送达,超出本区域就需要邮寄或外地警察协助了。警察负责法院送达确有其门清脸熟的优势。送达中当事人如拒绝接受,留置后作一记录即可,并不需要繁杂手续,如因当事人找不到无法直接送达,需要法院组织听证决定是否公告送达,公告时间一般是二十天。在缺席开庭的情况下,有一个程序很有意思,就是法官让原告到庭外喊被告三声,由法官助理记录在册。判决后的执行相对不是很大问题,尤其经济类案件,警察们根据法官的裁决可以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账户,实物执行后一般评估拍卖,起拍价很低,有一宗40万美元的商品起拍价仅1千美元,只有原告去买,最后1千元成交。他们比较头痛的是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和驱逐房客案件,但一般还会顺利执行。

  另外,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司法法警,负责法庭安检和值庭。安检特别严格,堪比飞机场的登机安检,任何人包括当事人、律师以及参观的客人,其包包、外套、裤腰带、鞋子、手表、手机、钥匙,都要脱下来,接受机器扫描,身体也要接受检查,法警不放过每个部位。开庭时,高大威猛的法警走来走去,秩序非常好,我问他们,有哄闹法庭的吗,他们说很少,如果谁闹,不用法官指令,马上抓起来带走。

  (五)无处不在、进退自如的律师们

  美国是个市场发达、法律发达的国家,企业家和律师是这个社会最活跃的群体。我们的一些学习、参观、交流活动就是当地商会领袖和知名律师牵线搭桥的。法律群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大学法学教授、律师,其中,律师相对最活跃,全美有律师100多万,很多法学教授都兼职律师,既可以增加收入,又能学以致用,学用互动。很多法学院毕业生的职业轨迹一般是检察官(政府律师)-社会律师-法官,做检察官(政府律师)依托强大政府,可以比较容易地进入法律领域,并在锻炼中提高自己才干,但薪酬不高,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司法实战能力后,很多转行去做律师赚钱成家立业,待有一定经济实力或衣食无忧后,他们大多选择竞争法官职位,因为法官虽然薪酬也不高,但相对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有较高的荣誉感。当然,一部分律师还会去从政,所以美国很多议员和政客出身律师行业。

  美国法律规定,在涉及政府和公司的诉讼中,必须有律师参加,因此律师诉讼业务非常多,他们还大量从事非诉讼业务。在诉讼中,不管社会律师还是政府律师,都非常尊重法官,他们常说的话就是千万不要得罪法官。律师与法官保持很自然的交流,没有很多禁忌,法官辞职后可以马上做律师,没有时间限制,可以到原所在法院参与诉讼。我理解,这与法官只是程序主持者,并不能决定案件实体权益有关,与法官是否熟悉并无大碍。律师非常讲究职业道德,严格保护当事人秘密,在公开场合,从不主动与原当事人交流。法庭制定了一些有利律师参加诉讼的规则,比如律师可让对方提供某些证据,如拒绝可向法院申请惩罚令;庭审中,律师如受到对方当事人言语威胁,可申请法庭记录在案;如对方当事人撒谎,律师一旦掌握证据,也可申请法庭记录在案,这些都将形成于对方当事人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

  (六)犯罪是违法,违法了就是犯罪

  看了一个数据,3亿多人口的美国,平均每年有2000多万个刑事犯罪案件。从这个数据看,美国犯罪率应是中国的几十倍,不可谓不高。真是这样吗?在美国,司法案件不单设行政案件,除民事案件外,就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大多由各州规定何是犯罪及如何科刑,因此每个州非常不同,五花八门,在德州,刑事案件起点很低,行政机关的处罚都列为刑事案件,在纽约州,提着开瓶的啤酒逛街、开汽车超速行驶、对女同事讲了一个让她反感的黄段子,都是犯罪,我想,这可能正是美国社会追求自由的必要代价,也是实现其正常秩序的必要保障。在美国,犯罪是违法,违法了就是犯罪。所以在美国没有违法和犯罪之分,有人说,美国是犯罪的地狱(一不小心就犯罪了),是罪犯的天堂(对罪犯人权有严格的司法保护),比较形象和准确。

  在美国,行政执法特别重视运用罚款手段,在环保、卫生、工业安全、交通规则和消费者保护等各种违法案件中,美国法律授权行政机关科处罚款,但受清教文化影响,美国民众在司法和行政之间,更信任司法,因此行政机关的处罚一般经由行政机关向地方法院对违法行为人提起诉讼来解决,根据正当程序原则,只要剥夺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时,必须经过法院听证或开庭。因此,美国并没有行政处罚一词,美国对公民能行使处罚权的只有法院。比如,在马路上停车的时间表超时了,美国警察给违章人开具的不是罚单,而是要求违章人同意在指定的时间到法庭出庭应讯的确认书,背面有两个选择:认罪()或不认罪(),是否有罪和如何处罚只有法院才能决定。在美国,法院是唯一一个对美国公民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裁决和判罚的机构,其他政府机构都没有司法权力。

  因此,得州一个治安法庭一年会有2万多件刑事案件,曼哈顿地区刑事法院一年有10万件刑事案件就不奇怪了。据了解,在美国轻微刑事案件是不记入公民信息的,对他们的生活、工作及其他事务不会有很大影响。

  (七)24小时内要见到法官

  艾特先生温文尔雅,原是一位检察官,现在开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他娶了一位中国太太,有两位可爱的儿子。他带我们参观了纽约高等法院,这家法院主要负责曼哈顿地区刑事案件的初审,有50名法官,一年审理近10万件刑事案件。由于案件较多,法院内部实行案件分流,资历浅的法官一般审理大量的轻微罪案件,或经诉辨交易认罪的案件,资历深的法官一般审理重罪案件,或不认罪需要正式开庭审理的案件。

  我们在一楼旁听了一位黑人女法官的庭审,她的工作主要是审理轻微罪案件,并决定被警方或检方指控犯罪的人是释放还是取保候审还是继续羁押。法庭里坐满了人,嫌疑人靠近审判台,近处听堂。女法官十五分钟处理了五个案件,有持无效驾照的,有无照经营的,均被处以100美元罚金,有不经允许闯入私人建筑的,被科以一年如不犯可免于处罚,一位经常殴打妈妈的嫌疑人,曾被要求远离妈妈,但后又故伎重演,法庭裁定其需交5000美元保证金,如不能交将继续羁押。据艾特先生介绍,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被警方或检方认为有罪被传唤,他有权要求二十四小时内到庭见法官,由法官决定释放、继续羁押或取保候审,即使杀人犯也可要求取保,不过保证金数额非常大。我问艾特先生就不怕杀人犯逃跑吗?他轻描谈写地说道,“那再抓他呀”。他认为只要还未被法院认定有罪的人,就应按无罪对待,无罪推定理念之坚定让我们非常惊讶。

  24小时内见到法官制度,极大维护了刑事当事人的自由权利,但对刑事法院是个巨大压力和挑战,因此,他们必须象警察局一样实行全天候值班制度,法官每周七天、每天二十四小时轮流值班处理案件,出现了所谓夜间法庭。当然,由于轻微刑事案件的诉辨交易和快速裁决制度,10万件案件中只有不到5%进入正式庭审。我们去三楼参观了一位资深法官的正式庭审,这是一起抢劫案件,法官有条不紊地控制着法庭节奏,证人出庭作证,检察官和被告律师轮流发问,陪审团认真聆听,旁听席一片肃静,充分体现了法庭的尊严与权威。

  (八)强大的诉辨交易和庭外调解

  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美国社会出现了诉讼爆炸,大量刑事、民事案件涌入法院,导致了所谓的诉讼灾难。为此,联邦和州都增加了法官员额,但仍赶不上案件的增长。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光靠增加人员,必须靠机制创新。

  因此,美国法院特别是初审法院,在刑事中广泛推行了辩诉交易制度,在民事中优先启动庭外调解制度,我认为,正是这两项制度有效实现了案件的繁简分流、难易分流,使大量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刑事案件和标的额小、争议少的民事案件被快速解决,只有很少的重大复杂案件进入正式的庭审程序。

  美国司法制度非常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他们认为不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应贯彻这个原则。在刑事案件中,虽然涉及公权力和私权利,但在他们观念中,公权力和私权利是平等的,没有高下之分。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法官鼓励检察官在开庭前首先与嫌疑人进行诉辩交易,只要嫌疑人认罪,检察官将择轻罪起诉或建议法庭从轻、减轻处罚,这样,在公权力和私权力的互相让步中,实现了快速结案。在公民之间发生的轻微刑事案件中,更是鼓励当事人通过私了解决矛盾。

  在民事案件中,美国法官更是重视当事人意思自治,反映到司法程序上,就是鼓励当事人通过庭外调解解决矛盾。美国属于调审分离结构,即调解与审判互相独立,因为法院认为调解是公民意思自治范围,而审判属于公权力的强制范围,调审合一将不可避免造成调解对审判的影响和干预,容易出现强制调解、以判压调现象。所以法官一般不主持调解,不参与和干预调解,民事案件立案后,法官先给双方当事人留出10天左右的时间进行调解,案情复杂的可以放宽到30日,由双方律师在法庭提供的名册或社会调解组织的名册中确定一名调解人,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人一般是退休法官、资深律师或某方面专家,经验丰富,擅长居中协调,调解要收取一部分费用,一般每天150美元左右。为我们授课的杨艳萍律师讲到她代理的一个案件,法庭让他们2天内调解完毕,调解员把双方约集在一个宾馆内,调解员在两个房间不停地穿梭做工作,通宵达旦,终于调解成功,令人感叹调解员的敬业精神。

  (九)权力最大的是陪审团

  如果当事人不认罪或达不成调解,就会进入正式庭审,这时,根据诉辩方要求,可以申请法官独立审判,也可以请求组成陪审团参与审理。陪审团起源于英国的“邻人审理”制度,在村庄或城镇的熟人社会中,如果发生矛盾或纠纷,法官会把纠纷双方的邻居们叫来参加审理,听取他们对案情的叙述,法官认为他们比自己更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虽然自己是法律方面的专家。美国继承了这一传统,并延续至今。

  不过,陪审团审理可是个复杂漫长、耗时费钱的过程。在休斯顿,我们在哈里斯郡民事法院旁听了一位华裔女法官Theresa w Chang主持的挑选陪审员团成员的程序,这是一起农场主起诉联邦政府征地补偿的案件,联邦政府的两名孪生兄弟检察官作为被告代理出庭,联邦政府根据市场评估决定给予农场主500万美元补偿,但农场主坚持要900万美元,经过庭外调解没有达成一致,农场主申请组成陪审团审理。法庭从本地区选民中随机抽取的40位候选人鱼贯进入法庭,双方将从中选择6个人组成陪审团,每方首先各选择6人,然后每一方各否决另一方3人,最后组成6人陪审团。首先由原告方律师选择陪审员,他对40人情况已有所了解,他风趣幽默,机智灵活,挥洒自如地向每个人不停发问,时时笑声四起,充分展示了美国律师的才华和风采。华裔女法官非常热情,不断来到我们身边与我们交流,她讲,今天有近千名公民来法院参加陪审团的选择,原被告一般都非常重视这个程序,有时要耗时整整一天,确定陪审团后就开始封闭工作,最后法院支持谁的诉求将由陪审团决定,在得州,6人陪审团应有5人以上同意,12人陪审团应有10人以上同意,才能形成陪审团最终意见。

  纽约州的陪审团规则更加严格,重刑案件中,在起诉阶段,检察官首先组织24人的大陪审团,12人以上同意才决定予以起诉。在庭审阶段,一般组成12人陪审团,并且必须12个全部同意,才能认定某人有罪。纽约的那位于姓女检察官说起陪审团来神情复杂,她告诉我们,陪审团权力最大,但有时会感情用事,同情犯罪人,让人无奈。他们起诉的案件,85%以上的当事人会被认定有罪,但她认为,其他的当事人不是无罪,而是证据不足。有些案件,因陪审团意见不一致,他们会补充证据,请求法官重新开庭审理,如果三四次开庭后仍不能定罪,公诉人可要求解散现陪审团,重新组成陪审团继续审理,如果陪审团还形不成定罪意见,他们一般会找嫌疑人再次进行诉辩交易,以轻罪结案。如果嫌疑人就是不认罪呢?那只有无罪释放了,于检察官无奈的说,但这种情况极少极少。

  美国政治体制的主要特点是分权制衡,任何权力都要受到制约而不能独大。其司法体制机制也具有强烈的分权制衡色彩。在司法体系中,联邦和州共同分享司法权力,在尊重州情多样性和司法自治性基础上,强调联邦法院对联邦法律的解释权,而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威,使两大司法系统具有了统一意志。在司法程序中,警官侦查权、检察官公诉权具有强大的政府支撑力量,但受到了活跃的律师群体和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的极大制约,而两种力量的交锋始终掌握在法官的监控之下,通过法庭程序纳入法律的有序轨道之中,另一方面,法官权力范围又通过诉辩交易和庭外调解被分流,在进入正式庭审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中,陪审团通过分享案件事实的决定权,消解了法官对案件的权力垄断,仅保留其专业化的一面,从而实现了司法的民主价值和专业价值的融合。当然,看似法官权力被分解了,实为责任被分担了,法官地位更加超脱,但司法的权威性更加突出了。

  (作者:李忠林,现任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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