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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王发菊、彭兴存、彭晓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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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0月13日 |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发菊、彭兴存、彭晓敏: 本院执行的李鹏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使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鲁0112执52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1.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将你们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对你们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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